盘点!各地的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了哪些内容?有何亮点?
发布时间:2023.10.15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决定涉及条款42条,约占原来条款的1/3。

此次大幅修改,多项制度的实施,处罚力度的加大,进一步压实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符合新发展阶段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更高要求,符合党和国家及人民对安全生产的期待。

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全国各地结合实际,陆续启动《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工作。


各地安全生产条例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亮点有哪些?精小卫对全国各地《安全生产条例》进行盘点及解读,一起来学习上期!



北京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实施日期

2022年8月1日

出台背景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于2004年,虽于2011年、2016年进行过两次修改,但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存在较大差距,许多内容不符合新时期首都安全生产新形势、新要求。当前,全国安全生产总体上仍处于爬坡过坎期,北京市传统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有所增加,亟须通过修改条例,更好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化解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牢法治屏障,为首都安全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此次条例修订,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较为全面地总结、提升了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的经验做法,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具有鲜明的首都特色

主要修改内容:

《条例》分为6章、共66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其中创新设置条款24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细化调整条款24条。

这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创新点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聚焦影响首都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抓好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本次《条例》修订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体系建设,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北京市举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的同意,可以采取专项安全生产管控理措施。积极推行危险化学品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的管理模式,加快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同时,补充完善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内容,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其专业性。

结合新产业和业态的特点,对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以及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作出规定。

此外,《条例》从北京实际出发,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责、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执行北京市危化品禁限控措施等行为补充、细化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

亮点内容

  • 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的理念、原则和要求

  • 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对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应新增制度增加法律责任条款,进一步增强执法威慑力。加强安全生产信用监管。

  • 强化安全生产特色监管工作措施

  •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

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具体要求,包括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有效管控、进行风险公告等,为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提供确定化指引。

强化对户外广告、商务楼宇、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构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 加强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推动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体系建设,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本市危险化学品信息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活动,实现危险化学品全过程可追湖。

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 优化小微企业差异化合规监管营商环境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现代化治理制度机制


山西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实施日期

2023年3月1日

出台背景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新行业、新模式、新业态的涌现,新老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的不利因素日益显现,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彻底杜绝。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山西省及时对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固化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作出创制性规定,旨在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应对不得力、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等问题。这既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深入推进隐患整改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现实需要。

主要修改内容:

  • 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条例》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增加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推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

  • 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置及职责,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  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列出了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细化了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方式,建立监管部门与供电、供排水、供应火工品等单位的联防联控机制。《条例》同时指出,对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 完善了重点行业领域特别规定,增加了煤矿、建筑施工、经营性自建房、燃气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的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明确村(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条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 完善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制度,明确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下限。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实施日期

2023年1月1日

主要修改内容

《条例》共六章六十八条。修正后的《条例》进一步压实了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精准地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法》的规范要求,以安全促发展,以达到安全与发展良性互动的目的。

《条例》共修改85处。修正后的《条例》,坚持贯彻新思想新理念,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新《安全生产法》的精神,体现了形势发展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结合地方特点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的15项管理制度调整高危行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具体数量和比例,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中保险机构的义务;针对安全监管执法专业力量不足,规定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制度、专家管理制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并明确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


黑龙江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实施日期

2022年11月1日

出台背景

2022年8月26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该省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从实际情况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虽然持续稳定好转,但仍处于爬坡过坎期,不确定因素增多,各类风险交织叠加。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给出了答案。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突出问题导向、严密制度措施,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主要修改内容:

《条例》修订后共6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

明确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职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保障制度;严格开复工管理;强化企业集团安全管理;强化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管理;强化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生产保障。

  •  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严格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危险作业风险防范;强化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范;增设紧急撤离赋权。

  •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强化政府职能作用;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 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制度建设;加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亮点内容

  • 确立“三个必须”原则,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法定化,对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理清了部门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

  • 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分层次作出具体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深入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常识普及活动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将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强化隐患治理措施,规定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在安全生产法“鼓励”的基础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完善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

建立了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安监、公安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机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组织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 明确应急演练频次,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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